[1] 当然,工业用盐的化学结构与NaCl有不少差别,因为与本书主题无关,故不展开讨论。
[2] 事实上,对食盐进行垄断贸易的,历史上并不止中国一国,欧洲的法国等国家,也曾有过食盐垄断贸易历史。参见Mark Kurlansky,Salt:A World History,London,Penguin Books,2003.这里所谓垄断,与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亦有一些差别。经济学所谓垄断,主要指市场上的强有力者控制了商品价格。而清代政府对食盐贸易的垄断,不仅大部分时候影响或者控制了价格,而更重要的是,还直接控制了作为物品的食盐本身的生产与流通。
[3] 这里所谓以特殊形式贸易的私盐,包括在本盐区合法贸易的官盐在跨盐区后,在非其引岸的另一盐区销售等形式。
[4] 张世明对此有相当精确的概念界定,区分了专卖、专营等历史上的诸多贸易形态,本书为适应传统的习惯,仍将食盐的各种垄断贸易统称为专卖。希望进一步了解其概念的读者,可参阅张世明的《清代盐务法律问题研究》(载《清史研究》2001年第3期)。